治权往往与现实的利益相挂钩,民众要求在此种利益分配中获得份额。

一切从实际出发、真理的唯一检验标准是实践以及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一种制度的姓资姓社的标准,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要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案件,这就要求法官自身要具备独立审判的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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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本人就很自然地被逼上更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审判水平的路上。(二)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办案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权威和待遇。同时,由于没有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一个案件要经承办人阅卷、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马拉松式的办案过程,往往连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也不能快审快结。只有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活动,才能实现法院的审判职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才能得以具体的体现和落实。它实际上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责任制,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已具备了一定的观念、实践和立法等基础。因此,审与判两权合一,错案追究个人责任,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等就应当成为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周永坤教授认为是政务院政法委员会替代了中央法律委员会的看法,不够准确。

而分流出来的多余人员,则被分为四个组到各大行政区去进行调查研究。在1956年国务院体制会议《关于政法工作的体制问题方案(草稿)》中,就提到关于加强法制监督方面的一些意见,并要求坚决贯彻侦查、起诉、审判分工的原则,从组织上保证他们各自职能和相互制约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各级党委对三机关的领导,研究、调整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改进对这些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8] 对于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与联系的职能,1952年董必武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是这样说的:我们在大行政区和省设立政法委员会,就是为了帮助总的领导上解决政法部门的具体领导问题,它和政法部门是‘指导与联系的关系。特别是近10多年来社会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在不少公共事件的背后,似乎仍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法委员会的影响。

1958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59]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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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参见李先伟:《政法委级别与个案协调差异研究》,《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62-67页。他在1958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认为: 这个问题吵了多少年。政法委员会成立时,我提议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传统关系,政法各部门仍直属中央,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同时仍直属国务院,政法各部门分别直接向中央、国务院反映情况,报告请示。协调、督促、监督这些表述,最后整合成为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职能,并且在1998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 8号)。

1951年,彭真明确提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尚不宜过分强调各部门间的精细分工,应该提倡各个部门相互间和各个部门内部都围绕着重心工作而通力合作。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律师职业的兴起。[61]地市一级政法委员会是县一级政法委员会的上级,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现行二审终审制有关,这样,重大疑难案件的社会影响仅局限在地市一级,而不必到达省一级范围。

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就法庭的布局和审判程序发生争议,最后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出面解决。但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更好的办法应当是让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面进行法律解释,可能更能够体现出党政分开、依法治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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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彭真:《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1966年1月19日),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页。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1988年,乔石在安徽考察期间发表谈话时就指出:党委如果直接过问一些案件的具体处理,法院就不好下决心了。

当时主抓是彭真,常常是由他出面代表政法委员会做报告。在中央进行讨论以后,重大事项会经由中央办公厅制定文件下发传达。[54]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那么多的案子,你办你的,我办我的,没有直接碰头商议,怎么行呢?还不是大家联合办公。[43]后来,在《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1990年4月2日)中又规定:各级政法委员会都要有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中的一位副职参加。有的专案组,由政法委员会联合公检法三机关参与,但也有不少专案组,还会联合工商、税务、证监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有时还包括纪委。

[19]参见《董必武传》撰写组:《董必武传(1886-1973)》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56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应该局限于刑事领域或公领域,并从重视对各政法部门事务的协调转向对各政法部门工作的监督。

以中央为例,建国以来的多数时间,中央政法委书记或类似职务是由中央政治局委员或书记处书记担任。在这个意义上,综合治理的提出,是政法委员会职能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不过这一次,公安部没有与其他政法部门合并,这可能与其肩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重任有关。政法委员会虽然负责联系与指导各政法部门,但各政法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时组织各部门进行会签。但乐观地估计,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会越来越强调法治,尊重法院独立审判的职权。而其个人思想对于新中国政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彭真。目前政法委员会正在实行的各政法部门会签制度,或许值得改进。

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地方党委是由两人甚至多人共同负责政法事务的格局。第一,突出政法委员会对各政法部门的监督作用,减少对各政法部门事务的协调甚至替代。

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肃反就是十人小组,公安、检察、法院、党委和其他部门的干部都有,比联合办公还更高级一点。

[52]乔石:《关于做好政法工作的若干问题》(1988年5月),《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册,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这也就大致能够看出,政法委员会、各政法部门与党委这三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

特别是罗瑞卿直接向中央主席负责,这说明公安部是直接向中央报告工作的。[14]政法委员会指导与联系的工作,越来越集中于公检法三机关的事务。小结 中国的政法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大三长会议则是由公检法三机关的正副负责人参加。

[21]彭真:《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8月16日),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页。实际上,政法委员会的比较优势在于,能够监督各政法部门是否通过滥用刑事处罚来处理转型经济中出现的问题。

[56]社会越是处于常态或正常时期,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权保障越有力,政法委员会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务虚职能。社会形势越严峻,政法委员会组织与协调公检法的事务就越多,政法委员会对公安权力的倚重就越大,公检法联合办案现象就越普遍。

如果二者职能分离,政法委员会彻底变为一个党委参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而综治委则强化党政各方面事务的协调。而包括政法委员会在内的各政法部门合署办公的做法,则有其他的原因。